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学校按照专业(或学科)设置的,以组织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学改革以及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为主要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既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执行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主体,同时也是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学术实体。为全面加强教研室建设,进一步明确教研室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切实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通过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以及教育科研活动等方式和途径,不断加强教研室自身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和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根据我院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准确定位,全院教研室分为公共基础教研室和专业技术教研室两大类。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和课程设置需要设置教研室。
第五条 一般有4名以上教师方可申请设置教研室。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至少要具有中级职称)。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1名。
第六条 设置教研室需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组织人事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能
第七条 加强建设。教研室要根据学院和自身工作实际,制订教研室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性工作计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以专业和课程建设为核心的各项教学建设工作:
1.专业和课程建设。按照自身性质,专业带头人积极开展所承担的专业建设;课程教学带头人(负责人)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工作。
2.师资队伍建设。制订教师引进和培养计划,建立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建设高水平的教学团队。
3.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由专业带头人牵头,按照所承担的专业和课程建设任务,制订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计划,改善教学设备配置。
4.加强各类教学和辅助教学资料建设。教学和辅助教学资料包括教材(含立体化教材)、教具、工具书、软件、教学参考资料、期刊杂志、教学任务书、师资配备表、授课计划、课件、教案、课程设计资料、课程教学指南、学生学习指南、实训(含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工作资料、作业库、试卷资料(库)等。
5.教学文件建设。由专业带头人牵头制订相应教学文件,包括专业标准、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
6.学生资料建设。学生资料包括学生名册、学生成绩单、典型学生作业、典型实习报告、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技术总结(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等。
7.教研室档案资料建设。教研室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教研室发展历程、人员构成与变动情况、教师个人档案、承担或完成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取得的成果等。
第八条 依据学院和系(部)工作安排,制订并实施教研室工作计划。
第九条 承担并完成学院和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工作任务。教研室要选择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教材、指导书、教学参考书等教学资料,合理配备师资,统筹兼顾、周密安排,保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条 提高教学质量。教研室应主动吸收和推广科技发展和课程教学新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执行教学工作规范:
1.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公开教学、相互听课,交流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开展课程教学设计。
2.编制授课计划和教案,认真完成所承担课程的讲授、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程设计、考试考查等各环节工作。
3.对本教研室教学工作规范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
1.根据专业技术发展趋势,开展专业技术、课程及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
2.不断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研究和探索符合高职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3.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立项研究,撰写论文,交流教学改革经验。
4.积极组织并参加校际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及时了解专业技术和课程发展动态。
第十三条 负责建立健全教研室必要且可行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每两周开展1-2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详细记录和小结。
第十五条 完成学院和系(部)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接受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负责对本教研室人员进行年终考核,组织申报奖励,并认真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教研室应在每学期(年)末对本学期(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