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川教〔2022〕6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转学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申请转学条件
第一条 本校录取学生如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正值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体育艺术航模特长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依据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以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至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若申请转学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其成绩应符合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章 转出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转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出的,学校将通过教务处网站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考生号,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名称、年级、专业名称,考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通知学生自行联系转入学校。
第六条 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向转入学校提供相关材料(跨省转学需多准备一份):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省内专用)或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跨省专用)(一式四份,加盖学校公章);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需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名;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包括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和处分记录;一式三份,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六)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七)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供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加盖教务处公章)。
(八)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三章 转入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转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本规定第六条),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后方可转入。
第八条 对于同意转入的学生,学校将通过教务处网站对其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考生号,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名称、年级、专业名称,考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由学校领导签发同意转入接收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另一份由学生交回转出学校。
第四章 备案要求
第九条 学校办理接收转入学生手续后,需在三个月内(以《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中转入学校签字时间为准)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学生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规定第六条,各一份);
(二)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转入的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份,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三)学校同意转入的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四)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一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接收跨省转学学生,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先上报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上报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政务服务网(以上材料多准备一份)。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学校分别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集中四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转学手续未办理完毕前,拟转出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无故离校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拟转入学生一律不得提前进入学校就读,违者取消转入资格。
第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办理学生转学须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并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外,将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 年9月起执行,原《227平台皇冠学生转学规定(修订)》(成航院发〔2017〕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