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健康成长,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转专业原则上仅限于普通全日制专科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因患病或学习困难等原因确需转专业的,一般须降至一年级就读;三年级学生不能转专业,但可申请转入本专业其他专业方向学习。
第三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专业领域的兴趣专长、学业成绩等得到拟转入二级学院认可;
(二)申请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须符合该专业当年招生要求;
(三)创新创业活动取得实际成果,包括创新竞赛获奖或作为法人创办企业等;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原专业在读学生可以转至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因患病或学习困难确需转专业。
第四条 下列情况学生不能转专业:
(一)招生录取方式不一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各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的;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三周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办理转专业工作流程:学生到教务处申领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送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转专业相关手续,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其中,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可在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中予以认定,相应课程不再重修;已取得学分但不能认定的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课程已结束且无法认定学分的,需补修相应课程。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转入二级学院负责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专业转出人数、转入人数均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实际注册学生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