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备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绝对领导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官兵、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建设和任务中去,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加强思政政治教育与完善政策和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科学性。坚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改进和创新政治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围绕强化官兵精神支柱,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教育和党史、军史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军队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法制、纪律、形势政策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创先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全面落实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和作用机制,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军队人才战备工程,培育造就高新型军事人才。建立和完善干部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全面发展。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实现和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巡视工作。检查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检查部队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政法工作。贯彻执行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法工作领导体系、政策和法规制度,组织协调保卫、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统筹抓好预防犯罪、隐蔽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法律战和法律监督工作,发挥政治工作在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中的重要作用。
(八)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工作,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心战、策反、窃密等破坏活动。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所工作。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创建活动。
(九)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战工作。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宣传部队全面建设的经验成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开展舆论战工作。开展军事对外宣传,提升军队软实力。
(十一)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军事科技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建设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十二)文化体育工作。建设先进军营文化。建设服务部队的文化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化体育事业。改善文化装备、器材和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三)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十四)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联络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有关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无势力情况。开展心理战工作。
(十五)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和法规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督促检查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制度,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
(十六)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搞好心理服务工作。
(十七)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贯彻军事训练的方针、原则,保证军事训练的正确方向。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的转变,做好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中的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引导官兵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和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八)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适应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进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我军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作用。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战备执勤中的政治工作。
(十九)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和作战方针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团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时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参战官兵亲属的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二十)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执勤以及处置突出事件行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预备役部队军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一)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以及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一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当设立党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只设立书记、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至7人,最多9人,一般设立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以设立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较少的,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3人支部委员会或者只设立书记、副书记。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或者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党支部。党的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党支部必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工作;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各项任务。
十三条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入党的小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坚持会议制度、党日制度、党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首长的指导下,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在完成任务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第十六条 共青团支部是党支部的助手。共青团支部在上级共青团组织、本单位党支部的领导下和本级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一)凡有团员3人以上的独立单位,都应设立共青团支部。没有条件设立团支部的单位,其团员可编入附近军队单位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应经过共青团委员会批准。
(二)共青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1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补选。委员会设立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书记一般由副政治指导员担任,不设副政治指导员的单位由党员军官担任。团支部书记应当是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不足7名团员的团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设立书记、副书记或只设立书记。
(三)共青团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团员大会,在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团员大会履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职责。团支部委员会贯彻执行支部团员大会的决议,处理团的日常工作。
(四)共青团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要问题,由团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共青团支部一般按班或者排划分团的小组。团小组按照团支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六)共青团支部应坚持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团日制度、团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十七条 共青团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一)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指示,结合团支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并主持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工作;检查支部团员大会和团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团支部委员会向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主动同团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与军人委员会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向党支部和本级首长请示汇报工作;组织培训团小组长。
(二)团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三)组织委员负责掌握团支部的组织情况,办理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督促检查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四)学习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学习情况,组织团课教育和团员、青年的学习,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五)文娱体育委员负责组织团员和青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协调与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是健全和发展军队民主生活、保障军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部队管理的一项民主制度。军人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本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和政治机关指导下,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十九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首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本单位对军队的法规制度及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三)反映军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部队的经济生活,提出改善军人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自下而上由民主选举产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在编职工均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代表由基层单位在党组织领导下,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召开军人代表会议的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人数及部队驻地分布情况确定。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在基层单位的代表中,士兵代表应当占多数;在机关的代表中,干部代表应当占多数。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政治合格、联系群众、有议事能力。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的职责是,收集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及违纪违法行为,宣传落实军人代表会议的精神。
第二十一条 军人代表会议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行使必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军人代表会议的一切活动必须有利于增强团结、维护纪律、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连和相当于连的基层单位,设立军人委员会。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机关部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是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或者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下和军政首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由群众推荐候选人、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经党支部或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军政素质好、思想作风正、群众威信高、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和军官担任。
军人委员会设立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化体育组和群众工作组。各组长由委员或副主任兼任,组员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军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的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军人合法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军人委员会组织全体军人参加的活动,应当报本单位首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军人委员会应当坚持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立即执行,本条例与以往条例不同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