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2021-10-23

第一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必须做到:

(一)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二)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三)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

(四)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

(五)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 

军事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军事秘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军事秘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军事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损害。

第四条 

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指派专人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时应当2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乘用交通工具取送时,应当乘用专用交通工具或者乘用国内航班、火车软卧包厢、轮船二等舱。

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秘密,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核心秘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制定。 

第五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破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现军事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违反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和通信、移动电话使用保密规定的;

(七)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保密纪律和妨害保密工作的行为。

战时或者部队执行戒严、反恐怖、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附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立即执行,本条例与以往条例不同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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