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员请假考勤,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员参加入学教育、军训、上课、自习(含晚自习)、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政治学习、会议、公益劳动、早操等,一律实行考勤。
第二条 考勤由各班学习委员按出勤、迟到、早退、缺勤、病假、事假、公差等逐日如实记录,并于每周一上午将上周考勤表交由辅导员审查、留存。
第三条 考勤时数的计算方法:
1、每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考勤时数。
2、每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或累计迟到、早退3次,均按旷课1学时计。
第四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须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依据(信函、医生证明等)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或代替请假。
第五条 批假后须将假条和相关证明交区队骨干后方可离校。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延迟假期,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第六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且未参加相应课程的,均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按学校和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病假须凭校医务所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
第八条 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确需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公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请假范围和批假权限:
1、1天以内(含1天)辅导员审批
2、2-3天学院领导审批(辅导员先审批)
3、4-7天学工部审批(辅导员、学院领导先审批)
4、7天以上学工部审批(辅导员、学院领导先审批)
5、周末请假按20%比例审批(以区队为单位)
6、国家法定假日全员批假(不按周末请假比例)
第十一条 10人(及以上)集体请假外出,或学院有关部门组织集体请假外出参加活动,须提供证明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本请假考勤制度的实施、督查由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