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2020 年版)

发布日期: 2021-10-27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大学生毕业前
1.求职创业补贴。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 15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由高校会同校区所在市(州)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毕业学年 10 月底前发放到位。
2.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可以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由校区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办理。
3.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补助600 元。由高校和教育厅负责办理。
4.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届毕业生毕业学年可报考市(州)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国家统一组织的政法体改生专项招考项目单设名额,定向招录应届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县、乡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条件,可结合实际分别放宽到本科、大专。公务员公招考试中,特殊困难家庭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省属、市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公开招聘无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聘用后 5 年内须安排到基层锻炼 2 年。
5.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包含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 2 年内允许按学期复学或入学。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和基层工作经历。高职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 2022 年专升本招生期执行。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实行专项招生,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在校生(含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退役后复(入)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
6.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组织开展“逐梦计划”大学生实习活动。拓展就业实习、见习基地的领域和功能,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学科门类齐全、基础条件完备且集实习、见习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相关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创办及高校与企业联办的大学科技园、电商基地,纳入实训基地认定范围。对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二)大学生毕业后
7.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 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 10%。对留用的毕业生,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8.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 2/3 的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 1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资待遇激励。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按规定执行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10.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读高校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国家规定的 77 个县市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连续不间断服务满 3 年及以上的,可向就业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学费奖补。奖补金额按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的应予以扣除),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1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规定外,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 年,对论文、科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为统一或硬性要求。对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一年。
12.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从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社会保险(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新招募且服务满 6 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3000 元;支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三支一扶”服务年限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对论文、科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为统一或硬性要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报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结合服务县乡镇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县服务的人员,可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市、区)的县、乡事业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乡镇及以下每服务满 1 周年,笔试总成绩加 2 分,最高加 6 分;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不再约定试用期;服务期满后 3 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大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考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其服务期计算工龄;按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经服务单位所在县“三支一扶”办同意,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安排,可续期服务 2 年。
13.鼓励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从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年龄在 30 岁以下、本科及以上或高等师范专科应往届毕业生中,招聘到项目实施县的乡村学校任教。聘期 3 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当地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县人社部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期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 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三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 3 年基层教学实践。
14.鼓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中选拔招募,实施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等专项服务。服务期为 1—3 年,服务协议 1 年 1 签。服务期间,享受生活工作补贴(省项目办每月发放 1600 元,服务地每月发放不低于 800 元),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根据国家政策标准予以发放,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为其购买综合保障险。志愿者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服务期满,可报名参加从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服务2 年以上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 3 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5.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标准与在校大学生一致。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 2022 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 1 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服役五年以上的(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报考基层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国家统一组织的政法体改生专项招考项目中,单设名额定向招录。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选调生报考条件之一,且年龄相应放宽两至三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定向招录(聘),比例不低于录(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 50%。事业单位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 2 分,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义务兵、优秀士官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 2 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 4 分、累积不超过 6 分。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 10%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
16.鼓励到社区就业。支持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领域创业和灵活就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出现空缺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
17.鼓励继续升学和报考第二学位。落实专升本政策。对未就业本科毕业生,鼓励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对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鼓励报考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
18.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毕业生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贷款前 12个月内)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
21.税收优惠。2019 1 1 日至 2021 12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22.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人才网上联合发布公开招聘信息。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普遍实行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3.扶持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省内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以及毕业 5 年内、国家承认学历、在川创业的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24.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 40 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25.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 1 元补贴。领办多个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创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达到财政项目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26.科技创新苗子补助。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支持,其中,重点项目补助 10 万元/个,培育项目补助 2—5 万元/个。
27.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前期孵化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前期孵化,可享受 5—20 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暨“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除获得相应资金外,同时享受“投贷服”联动机制等帮扶措施。
28.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奖励,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9.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 14 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得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 2.5 个百分点,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得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 1.5 个百分点。对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对贫困地区2021 年 1 月 1 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扣减 1.5个百分点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均与非贫困地区一致。
30.青年创业贷款。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的免息、免担保青年创业基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在蓉在校大学生创业,可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申请。
31.创业提升培训。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
32.高素质农民培育。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
33.税费减免。2019 1 1 日至 2021 12 31 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对评定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给予 30 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给予 15 万元补助。支持民族地区依托“飞地”产业园区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参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众创空间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个、50 万元/个的奖励性补助。
35.创业指导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的,给予一定补贴。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36.创业活动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创业活动补贴。
三、综合扶持政策
37.取消户籍限制。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8.简化体检手续。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除国家和我省有特别规定外,高校毕业生取得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 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证明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予认可。超过 3 个月未到半年需重新体检的,无需再做 X 线检查,尽量避免重复体检。
39.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地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40.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 2 年至少 2 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高等学校、园区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定、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与激励,支持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指导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职称。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500。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兼任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义务辅导员。
41.学分管理。高校将就业创业课程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纳入学分管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创业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并可折算为实习学分。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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