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委省府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该细则以指导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思,拓宽就业渠道,改进就业指导方法,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含就业政策、需求信息、推荐条件、录用名单等等。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五条: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公德。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一把手”工程,院长为主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形成自上而下、全员关注就业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二级管理机制,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系(分院)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建章立制,任务分解到人。院长、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各系(分院)书记、专业带头人、各班班主任分别为学校、部门、系(分院)、专业和班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经费保障。为保障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生均就业经费不低于100元。
第十条:学校纪委负责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相关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拟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和要求;
(二)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指导和咨询;
(三)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开发就业网服务功能;
(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采取各种方法,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并及时发布。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和措施,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五)负责安排用人单位的接待工作,负责组织中航工业(军工企业)专场招聘会,组织安排跨专业的企业专场招聘会;
(六)向上级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及就业统计数据;
(七)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负责毕业生派遣,统筹毕业生档案邮递工作;
(八)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他遗留问题;
(九)统筹全校低保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与信息上报工作;
(十)做好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质量报告》,组织就业工作调研;
(十一)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十二)负责毕业就业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完成《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十三)组织全校就业相关人员参加就业指导技能培训;
(十四)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各系(分院)就业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的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系毕业生基本数据的采集,认真核对毕业生生源信息;
(三)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及其他方式与用人单位取得广泛联系,收集招聘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四)接待用人单位,各专业间相互推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为全校毕业生创造良好有序的就业环境;
(五)组织以本系(分院)相关专业为主的(含学校安排的)企业专场招聘会;
(六)做好拟录用毕业生签约相关事宜,认真采集并核对本系毕业生就业派遣数据;
(七)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证件。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展毕业生教育和欢送活动;
(八)定期上报就业统计数据;
(九)做好本系(分院)低保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认定和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十)各班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班毕业生档案材料,于7月上旬完成装袋交就业指导中心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十一)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和遗留问题;
(十二)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十三)参与《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设计和实施;
(十四)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就业政策
第十三条: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中航工业企业、军工企业、部队及其企业就业。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国家重点单位、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就业。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中小企业就业,鼓励有条件的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定制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协议约定方式就业。
第十七条:学校帮助就业困难群体的学生实现充分就业。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招聘活动,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纪律,不得无故旷课。若确有需要请假的必须按规定完备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时间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就业活动
第二十条: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在应聘前详细了解就业的方针、原则、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了解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就业协议的违约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学生服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见后,应及时完备录用手续,签订就业协议,并在各系(院)负责就业工作老师处登记就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已签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需违约,须办理解约手续,在未完成解除协议手续之前,学校不再进行就业推荐。
第二十三条:凡有意向参加“专升本”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取得签约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学校给予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到各系(分院),就业协议书编号一人一个,毕业生之间不得交换使用,不得遗失,复印无效。因各种原因复印、伪造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定向定制培养的学生就业,按三方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一)学生与企业双向选择达成录用意向后,学生到各系(分院)学生工作室按“就业协议书”编号领取协议书;
(二)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三)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毕业生所在系(分院)签字、盖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五)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六)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系部留存一份备查。
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更换
毕业生在填写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出现损坏、填错、涂抹等情况(不包括已经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协议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系(分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退回原就业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新的协议书须重新编号。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
(一)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若确有就业协议书遗失的,须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由系(分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核查、签字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二) 毕业生递交的补发申请书必须注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并注明就业协议书编号,就业指导中心自收到完整补发手续之日起,在就业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毕业生可在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协议书补发手续。
第三十条 就业信息反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返回至系(分院),并及时录入“毕业生就业系统“,以便系(分院)审核就业信息,便于学校对就业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统计、派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要,更好地为学生与用人单位服务。
第六章 违约改派
第三十一条
违约是指三方《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署的情况),用人单位或学生无法履行就业协议。
提请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申请”,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附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公函;
2、原三方《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学校联;
3、已领取《报到证》的,须交还《报到证》原件。
违约责任方是学生的,学校在收到毕业生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对其违约行为予以公布,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毕业生在公示期满后,方可领取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书》。
违约责任方是用人单位的,学生不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需要改派的毕业生,毕业后(2000年以后的毕业生)可以改派。定制定向培养的学生,若要改派的,按三方培养协议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改派程序:
(一)凭《就业报到证》原件、本人的改派申请、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函件(未落实的单位的不出具证明)、新单位接收函原件(或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打印新报到证和改派证明;
(二)凭以上材料到四川省普通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新报到证盖章手续;
(三)凭新报到证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档案转递手续(若档案已到单位的,请到单位办理)、党组织关系手续(若已到单位的,请到单位办理);
(四)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公安部门或登报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需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系(分院)书记签署意见后,到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第七章 毕业鉴定与档案转递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毕业时,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班主任、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毕业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班主任每年六月底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装袋;每年七月初将毕业生档案按要求整理、装袋、封口并贴上邮递标签后,交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于7月中旬前统一邮寄或转递,档案去向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查询。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离校后,按报到证上时间和地址要求,凭报到证办理报到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中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或四川省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或四川省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