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捐赠活动,加强捐赠资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时,适用本办法。校友捐赠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接受捐赠管理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捐赠的各类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对于擅自占用、处置受赠资产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以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为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接收,并填写《227平台皇冠接受捐赠资产登记表》,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没有指明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接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造册登记。
㈠ 捐赠资产为现金的,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按学校财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㈡ 捐赠其他资产的,原则上应签署捐赠协议,协议中须明确捐赠资产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接受捐赠资产的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向捐赠者索取捐赠资产的发票或其复印件,作为学校资产入账定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受赠资产进行估价,按评估价入账。受赠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受赠资产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㈢ 校企共建项目中,企业投入资产未明确产权为我校所有的,不作为捐赠资产管理。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应对企业投入的资产建立台账,列明企业投入资产详细清单(含资产单价),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受赠资产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调配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调配使用建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可向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或赠送感谢卡表示感谢(也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并采用其它感谢方式),并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项目记入学校捐赠纪念册,由学校档案室永久珍藏。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受赠资产的具体情况,可对在受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八条 以学校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捐赠,应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货币资产对外捐赠时,由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统一办理捐赠手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时,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调拨手续。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捐赠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