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校友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管理和使用校友捐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捐赠是指曾经在学校学习、工作或进修的人员以及所有在校师生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校友捐赠的基本原则:
㈠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㈡ 捐赠自愿、无偿;
㈢ 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使用捐资。
第二章 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校友捐赠项目:
㈠ 基础建设类
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修建(缮)各种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等。
㈡ 文献出版和展览类
主要用于资助学校编辑出版各类宣传资料,以及举办各类展览等。
㈢ 发展基金类
主要用于设立奖助学金或各类基金等。
㈣ 科研合作类
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合作、共建专业学科平台和校企合作平台,以及重点专业、专业实验室和课程建设等。
㈤ 文化活动类
主要用于学校举办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以及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等。
㈥ 纪念活动类
主要包括为学校举办各类纪念活动提供纪念品、活动用品或制作宣传广告等。
㈦ 实物捐赠类
主要包括向学校捐赠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等。
㈧ 根据捐赠方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五条 校友捐赠资金一律列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校友向学校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系统软件等),须填写《学院校友捐赠资产登记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登记入账。
第七条 校友向学校捐赠工程,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产权由学校所有,并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约定,指明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学校将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捐赠工程项目可用捐赠者姓名冠名。
第八条 对校友的捐赠,学校按照捐赠者意愿,严格管理和使用。学校监察审计处和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对校友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捐赠者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校友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友总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学校审查备案。校友捐赠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捐赠方式
第十条 校友捐赠通过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各地校友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校友可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方式向学校捐赠现金。
㈠ 银行转账:(请在附言中注明捐赠用途、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开户银行:建行成都市第七支行领事馆分理处(行号:105651005155)
账户名称:227平台皇冠
账号:51001479066050091139
㈡ 邮局汇款:
汇款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699号
邮政编码:610100
收款单位:227平台皇冠校友总会办公室(请在附言中注明捐赠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 校友向学校捐赠实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227平台皇冠捐赠纪念册,由学校档案室永久珍藏。学校将向捐赠单位或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或赠送感谢卡。
第十四条 校友定向捐助捐赠项目,可以“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冠名。
第十五条 共建院系、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以及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鸣谢方式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并采用其它鸣谢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可由校友与校友总会办公室具体商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办公室、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